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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报酬口头约定,本来约定每天一百元、工作八小时。结算时变成十二小时。若劳动者去告,手头是没有八小时
劳务报酬口头约定,本来约定每天一百元、工作八小时。结算时变成十二小时。若劳动者去告,手头是没有八小时的证据,被告厂家自然也没有十二小时的证据。原告是否就是这样被动?能否以是否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入手,举证责任变成厂家?
地区:北京-朝阳区 分类:民事法律-劳动纠纷 提问时间:2019-05-01 19:49:48
提问者:ASK1556711388mne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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