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互联网+”背景下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存与废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0-03-27 09:21) 点击:1776 |
作为“互联网+便捷交通”代表的网约车,其合法性仍存争议。网约车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:一是仅利用网络约车平台的出租车;二是“专车”和“快车”;三是“顺风车”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,仅利用网络约车平台的出租车和“顺风车”是合法的,而“专车”和“快车”的合法性存疑。为此,网络约车平台、政府和学者们选择了不同的路径,尝试赋予“专车”和“快车”合法性。 为规避行政许可,网络约车平台创造了车辆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,司机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,通过网络约车平台整合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的“四方协议”。随后,“四方协议”衍变成所谓的假“四方协议”,即私家车主先在网络约车平台注册,把本人和所有的车辆接入平台,平台再让司机成为合作劳务派遣公司的签约司机,并将车辆挂靠在合作汽车租赁公司名下。总的而言,前者一般被认为是合法模式(除广州市外),后者则为非法模式。政府通过制定《征求意见稿》设定网络车“新”行政许可,认为“专车”和“快车”只要取得了行政许可,即可合法营运。学者们认为,网络约车平台利用“互联网+”的信息优势,可自律管理车辆和司机,无需通过行政许可限制网约车的准入。 网络约车平台的“四方协议”是过渡性产物,也制造出更多的法律混乱。政府在上位法没有跟进的情况下,通过制定《征求意见稿》设定网络车“新”行政许可,既不符合“互联网+”的特点,也存在合法性缺陷。网络约车平台的自律管理替代行政许可,成为赋予“专车”和“快车”合法性的可行办法。 全文共7449字。
主要创新观点: 1.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论述。本文紧紧围绕前后逻辑衔接的三个问题进行论述,并根据前一问题的结论,动态修改下一问题。如得出“仅利用网络约车平台的出租车和‘顺风车’合法,‘专车’和‘快车’的合法性存疑”的结论,第二个问题衍变为“若‘专车’和‘快车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违法,有无赋予其合法性的办法?” 2.将网约车分为三种模式论述其合法性。本文并没有单就网约车这一笼统的概念进行分析,而是分为仅利用网络约车平台的出租车、“专车”(“快车”)和“顺风车”三种模式,分别论述其合法性,并将合法性存疑的“专车”(“快车”)作为研究的核心。 3.无论是“互联网+”还是网约车,均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,本文所引用的文章、数据、法规和案例基本是2015和2016年度的。如作为论述依据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的指导意见》和《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保障标准》都是2015年最新颁布的。 4.针对交通运输部制定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设定网约车“新”行政许可的两大理由,本文予以反驳。该办法多处违法增加了行政许可的条件,违反了《立法法》的规定,且认定网约车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据不够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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